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2年以来,我部根据《
一、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
三、鉴于开展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果,现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以合资、合作和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以经批准从事《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各项规定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物流领域吸收外资工作。超过地方审批权限的,应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商务部。
五、各地具有审批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对于来自其他地区物流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七、本通知自2006年3月31日起施行。
商务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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