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始执行“早期收获”计划,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为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现将与上述产品有关的进口规定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以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等为基本原料,经加工仅改变其物理结构,或经简单加工混合且未改变其形态、用途的油脂,其含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超过50%的,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关于三种油脂中比例最高的一种(即税目1507或1511或1514)的有关规定。
二、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以优惠税率进口混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油脂进口商,须如实申报混合品种、比例及用途,并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注明混合品种、比例的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5号相应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5、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3号 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