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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依照《
1、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国货复进口处理问题的批复》([86]货—字第111号);
2、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国货复进口问题的批复》(政法传[1999]339号)。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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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一般贸易项下国产产品出口复进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