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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更新时间:2006-06-15  关注量:441  喜欢(307)

  为保证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有效管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N-乙酰邻氨基苯酸”(原海关编码2924299020)与“2-乙酰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的海关编码一并调整为2924230010.自2006年6月15日起,该海关编码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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