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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三立生物制品开发中心:
根据我部卫生监督局的监督检查结果,你单位生产“绿如蓝唐宁胶囊”(生产批号:041008/20041013)中含有“格列本脲”成分,已经有关单位检验证实。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部对你单位生产的“绿如蓝唐宁胶囊”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确认“绿如蓝唐宁胶囊”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格列本脲”等化学合成药物。我部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撤销“绿如蓝唐宁胶囊”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1)第0088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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