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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2006年度土地变更数据客观、真实,现将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变更调查数据的要求
各地要按照《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6号)的规定,经部验收,或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确认后的更新调查结果,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上报。未通过部组织验收和部确认的更新调查成果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流量中。
二、关于耕地和农用地的认定
(一)农业结构调整中耕地植树不满三年的,且树木郁闭度低于规定指标的,仍按照耕地调绘。
(二)农作物与林果套种的,地类仍按照耕地认定。
(三)耕地上种植饲料或用于城市草坪生产的,仍按照耕地调绘。
(四)为农田灌、排水用的沟渠,应调绘为农田水利用地,属农用地;与河流相连的水库水面,可调绘为河流或湖泊水面。(共4页第2页)(五)凡属于农民集体、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农村道路,不以宽度和路面类型区分,均应属于农村道路。
(六)详查时确定的田坎系数不得随意更改。平地不能按系数扣除田坎面积。确实田坎系数发生变化的,须经省厅论证确认。
三、关于建设用地的认定
(一)未办理征地手续的临时性盐田,不能调绘为建设用地。
(二)实地未动工平整或推平待建的地块,无论有无建设用地手续,仍按照原地类调绘。并注记用地审批情况和违法用地信息。
(三)公路和堤坝两旁的绿化用地,未征用、转用的,不能变更为建设用地,并统计注明原地类和面积。
(四)农村居民点周边的林地、晒谷场、荒草地及坑塘等,不能归并到农村居民点中,要分别按实际用途调绘。
(五)采矿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面积较大时,应该按照实际用地现状调绘。
四、关于未利用土地的认定
(一)废弃的取土坑、采石场等用地,按照未利用地调绘。
(二)工矿企业临时用地,如堆料场、晾晒场,未办农转用手(共4页第3页)续的,按照原地类调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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