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更新时间:2010-12-28  关注量:1022  喜欢(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相关反倾销措施.doc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7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商贸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商贸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