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税政[2000]6号)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一、汇总(合并)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申报管理问题。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10天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报有关报表及资料,下同),经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或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给予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在2000年6月底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可抵免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的印刷问题。为了及时贯彻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件所附的3张表(式样),均由各有关单位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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