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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现就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对“十二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克服经济下行压力大等困难,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省级协调(领导)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对公告内企业的相关设备(生产线)淘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以及主流媒体公告任务完成情况。
二、全面总结“十二五”工作
各地要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612号),梳理各行业任务完成情况,测算节能、减排、节地效果,填写“十二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及效果表(见附件1),并总结采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做好“十三五”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十二五”期间工作总结和2015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见附件2),在于2016年2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式两份)。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冯欣 张志分
电 话:010-68205196/5194 66023282(传真)
附件2 2015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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