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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0]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平阳如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由于该公司走逃无法查找,为将有关事项告知被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温税三稽检通一〔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倪日海、童穗文等人,自2020年2月27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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