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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更新时间:2003-04-04  关注量:909  喜欢(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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