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5月1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5月2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5、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加征关税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