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进口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l、
2、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