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进口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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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