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相关阅读:
2、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公告(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
4、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口药品实施快速检验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5、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