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4日起,将由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从20%调整为50%;将由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Borregaard Italia SPA)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从27%调整为41%.欧盟内其他公司适用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1、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