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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根据《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码进行申报。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应归入与本公告附件所列货物同一税则号列但不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货物时,应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填报商品编码。
三、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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