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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积极扶持农产品出口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达了我省一定数额的2003年度全年农产品出口退税计划指标。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的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海关总署: 为更加有效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指示,做到既有利于使云南的花卉尽快发展成为支柱产业并进入国际市场,又有利于对免税进口花卉种苗、种籽的监管,同意自2002年10月1日起,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国家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子种苗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财税[2001]107号)及云南省《关于上报2002年度云南省进口花卉种子种苗免税指标的请示》(云财税[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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