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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给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核定计税依据。
现将《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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