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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精神,理顺分配关系;同时又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新税制实
最近,一些市县来电询问,实行新税制后,原1991年8月1日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屋从建成和新购进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一、根据我省建制镇的实际情况,对各市、县的建制镇执行缓征房产税期限至一九九○年的,可继续缓征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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