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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五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通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五章 成本管理与经济指标的考核 第六章 营业外支出及税利解缴管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章 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 第十章。
[通知公告]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试行系统统筹的请示》(〔88〕中建人字第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公司直属企业国内流动施工频繁并承揽国外施工任务的特点,同意你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
[通知公告]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你部《关于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系统统筹的函》〔(1988)邮部字1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鉴于邮电企业实行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跨行政区域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同意邮电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暂按系统试行。
[通知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两级市场调节基金的批复(摘录)
一、各直辖市、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完成当年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指国营商业)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预提市场调节基金,由企业在税前列支。
[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
[通知公告]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港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整顿艰苦地震台站津贴的报告》(〔88〕震发人字第11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改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3〕。
[通知公告]
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有效地维护校园内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部分重点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指示精神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治安管理
[通知公告]
农牧渔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农···
三、关于户口和粮食关系凡纳入国家指令性统一招生计划内的不包分配的农业户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登记临时户口,不转粮食关系,其食用粮、油由粮食部门按当地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定量标准和品种平价供应。
[通知公告]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快电力建设前期工作,改革前期费用的管理办法,提高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基金的使用效果,部决定建立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基金制,对电力前期基金按经济责任制原则进行管理,特制定《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并随文附发,请自一九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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