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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今年三月民[1982]城14号文《关于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发出后,各地都在认真、积极地执行。但是,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通知公告]
财政部制发《关于罚执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部拟订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执行。 附件: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通知公告]
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当前国营工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1982〕2号文件),及时解决企业在整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拟订了《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最近召开的全国企业整顿工作。
[通知公告]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追加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经费的通知
现追加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九八二年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万元),请你们严格按照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民政部、财政部民[1982]城14号通知规定使用。
[通知公告]
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相距路程远、筹措外汇困难等实际问。
[通知公告]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为了支持职工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经商得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同意,现对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第三部分经费来源修改如下,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通知公告]
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制止把医药费全部发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的通知
最近,我们不断接到一些地方和职工来文、来信反映:有些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单位,为解决医药费超支,有的采取将全部医药费按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超支自理的办法;有的采取把门诊医药费完全平均发给职工,包干使用,超支自理,住。
[通知公告]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通知公告]
财政部关于交通肇事负伤者医药费负担的复函
2月5日〔1982〕辽财文字第46号函悉。经与公安部联系,答复如下: 公安部原草拟的《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的有关规定,仅供讨论用,我们已向公安部提出了修改的意见,不应作为执行的依据。
[通知公告]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复函
你省民政厅1981年12月25日[81]云民财字第19号报告悉。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预算基数中,包括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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