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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民[1982]城14号文《关于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发出后,各地都在认真、积极地执行。但是,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我部拟订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执行。 附件: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1982〕2号文件),及时解决企业在整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拟订了《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最近召开的全国企业整顿工作。
现追加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九八二年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万元),请你们严格按照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民政部、财政部民[1982]城14号通知规定使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相距路程远、筹措外汇困难等实际问。
为了支持职工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经商得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同意,现对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第三部分经费来源修改如下,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最近,我们不断接到一些地方和职工来文、来信反映:有些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单位,为解决医药费超支,有的采取将全部医药费按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超支自理的办法;有的采取把门诊医药费完全平均发给职工,包干使用,超支自理,住。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2月5日〔1982〕辽财文字第46号函悉。经与公安部联系,答复如下: 公安部原草拟的《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的有关规定,仅供讨论用,我们已向公安部提出了修改的意见,不应作为执行的依据。
你省民政厅1981年12月25日[81]云民财字第19号报告悉。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预算基数中,包括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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