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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7日在加拉加斯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4年12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两国政府间海运协定中涉及税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予以正式换函。现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确认换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的换函(见附件),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执行。
近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
我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4年9月2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文莱首相府常务秘书佩欣?达图?哈吉?叶海亚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于2002年5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1年7月10日和2002年6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2002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5月16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和巴林王国财政和国民经济部部长阿卜杜拉·哈桑·赛义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
我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已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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