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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接文后,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最近,部分市县反映房地产企业(2002年1月1日起设立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总公司(核算地)和分公司(经营地)信息不对称,造成企业所得税征管容易出现漏管的问题,要求省局加以明确。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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