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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互联网上确认授权委托。 过渡期内,各进出口企业如需采用“互联网+互动查验”模式办理海关查验业务的,请先登陆广州海关互联网官方网站首页后,点击“广州海关互联网报关”功能栏,系统将会自动弹出《进出口企业参加“互联网+互。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单证提交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
海关总署: 《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范上海海关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在上海海关各关区申报进。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为规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单式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报关清单数据,以及企业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工单数据,海关以报关单对应的报关清单料号级数据和企业生产工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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