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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我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供国民经济、国防建设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激励、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 1.推行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台湾投资者)在云南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和计划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
(一)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 1、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为“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具体应列入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1990年11月2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规 划 第四章 建 设
第一条 为扶持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成果开发云南优势资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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