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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95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改革试点。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一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相应进行改革。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自九六年元月一日起,取消手工百万元版专用发票。
一、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月或按季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近,一些单位来文反映,对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加收滞纳金问题尚未明确。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及财税字[1995]41号文《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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