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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迪税三字(93)第04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省计委、省经贸委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241号文件规定,对在怒江州、迪庆州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特案暂按。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40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39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我省原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73号《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税发[1993]3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局要认真按照文件精神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如有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应立即纠正、并按照琼国税发[1998]21。
为了进一步简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一年来的实践和各地反映的问题,经商得省计委、省经贸委同意,现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3)412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67号《关于下发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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