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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省局决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开展出口退。
一、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按照《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规程》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
一、业务说明 (一)全省通办是指由陕西省各级地税机关管辖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不受涉税涉费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可跨市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为有效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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