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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电视剧制作机构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核发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对广播电视
近几年来,各地兴建了不少广播电视塔,有的高达400多米, 除担负广播电视发射任务外,大都集旅游观光和娱乐为一体,且技术机房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均置于百米以上高度的塔楼上,致使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日常消防管理和火灾扑救难度。
为加强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卫星电视频道优势,保障卫星电视传输质量和安全播出,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卫星应用总体规划,建立申报制度,完善各项审批程序,归口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中国电影公司是唯一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进口境外电影的经营单位,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业务。
我部颁发的11号令中第五条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组织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令第 18号)和《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46号]的规定,广播电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音像资料的管理,促进音像资料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音像资料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资料,是指各种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磁带、唱片、光盘、磁盘等视听载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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