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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和《
现将《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
你局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现有仲裁机构与新仲裁机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批示由我局办理。
现将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市价费发[1997]59号“关于收取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年检费试行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已经国务院批准,并要求海关总署制定实施办法和对外发布,有关实施办法,我署正与有关部门拟定中,届时将另行通知。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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