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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稳定殡仪职工队伍,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联字(1995)15号〕,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关于逐步提高西藏干部职工待遇、进一步稳定和促进西藏发展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西藏特殊津贴。
你局物储劳〔1995〕229号文收悉。关于调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标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高火炸药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各类别的标准。
为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171号)的精神,现分配你 第四批安。
为了规范外经企业内部财务活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确保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有效实施,我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财政部、原农牧渔业部1987年制订的《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国营农场事业费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一部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法律。它对于依法治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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