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4号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13届缔约国大会对CITES附录作出的修定及CITES有关规定,现就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30号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直达,现将《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9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5年第28号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加强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生物安全,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进出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29号 为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两公约管制的有毒化学品纳入国家监管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9号 为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两公约管制的有毒化学品纳入国家监管范围,根据。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是1998年国务院针对国内钢材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下游企业大量进口钢材、国内钢铁企业销售困难的情况,为支持国有钢铁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对列名钢铁企业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采取的一项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44号 商务部于6月19日公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5年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