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陕价费发[1996]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费[1996]14号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从96年1月1日执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与省局结算价格附后。
二、对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96年1月已售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陕价费发[1996]14号核定的价格执行,不足部分补齐。
三、省局以各地市95年上报的征管报表所报的专用发票库存、销售数量作为结算基数。
四、根据国税函发[1995]672号文件精神,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计量单位应将“元/本”改为“元/份‘,并对1995年底印钞造币总公司提前赶印的199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执行规定的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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