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陕西汽车制造总厂收取管理费127.1万元;向所属企业陕西汽车齿轮厂收取管理费32.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出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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