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3-12  关注量:446  喜欢(229)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工作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亏损的概念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弥补亏损年限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一下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年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计算实际弥补年限。

  (一)企业必须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二)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只能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计算弥补亏损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三、亏损的审核认定和弥补企业的亏损,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能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企业不得自行弥补。亏损的审核认定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同时进行,上年度的亏损审核认定应于次年6月底以前结束。企业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依据以前年度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亏损数进行弥补,并在汇算清缴时弥补结束。

  四、亏损弥补的审核权限企业年度亏损弥补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年度亏损弥补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年度亏损弥补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3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3、《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审计署令第13号)

4、关于同意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第五分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