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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杨管地税发[1998]1号)收悉。对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国库券属金融商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中规定“存款或购人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单位或个人购人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国库券买卖业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应按国库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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