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2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总局通知中提出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进行认真全面检查。
二、通过这次检查,各地要对本地区烟酒行业税源进行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对欠税及查补的税款,要采取措施,加大入库力度,确保"两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三、本地区酒类生产企业的年产量未达到总局规定标准的,也要进行检查。
四、对附表2按检查烟、酒企业合计数填列后,再按卷烟企业、酒类企业分别填写。
五、各地务必于7月底以前书面形式将本地区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局,检查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省局将于8月上旬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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