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
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
地方税务局:
根据(91)国税发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第八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
合同,不贴花;凡不符规定的,应按借款
合同贴花。”原陕西省税务局已以陕税函(1993)014号转发各地执行。近接一些
地方税务局来电请示,要求进一步明确金融系统借款
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经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1、同一个法人上下之间(如省与地、地与县、县与县)拆借或调拨,不属规范性
合同,不贴花。
2、同业之间(如工行与农行)的拆借,原则上不贴花。但拆借期限或拆借利率超过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不符
合同业拆借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计征印花税。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2、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石”征收资源税适用税目的通知
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5、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市卡登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系统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印花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印花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