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我省现己完成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近来,一些市要求对脱钩改制过程中发给国家在编正式职工的安置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了解,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从原政府部门脱钩改制过程中对国家在编正式职工发给安置费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直接将安置费发给职工个人;
二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将有关资产进行量化,从而使职工个人在该中介机构中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直接将安置费发给职工个人的,按照《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二、对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量化使职工个人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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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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