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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6-06-18  关注量:706  喜欢(155)

问:我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是按照实际收款缴纳营业税,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我单位按照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但是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请问到底应该按照收款交税还是按照营业收入交税?建筑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三种可能:一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这个款项应该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二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即如果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也无论是否收到款项。三为收到预收款,则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贵公司采用的实际收款纳税和税务机关核定的按照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营业收入时间纳税都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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