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9-10-28  关注量:478  喜欢(371)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结合我省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矿企业

  (一)煤矿企业的废渣场、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卤、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煤矿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煤矿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矿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矿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对我省地方煤矿企业大部分属国家政策性亏损,为了照顾其实际困难,扶持煤炭工业生产发展,对我省地方煤矿企业,包括省、地、县国营煤矿和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的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0后年底止,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煤矿企业在开征范围内从事其它工商业生产经营用地,则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除煤矿以外的其它煤炭企业的生产、生活及办公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三、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所属的一平浪煤矿、羊场煤矿、来宾煤矿、田坝煤矿的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1989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商务部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5、海口市职工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