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转发给你们。对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应将新上生产项目的合同、章程文本(或修改合同、章程文本的修改文件)、董事会决议及审批机关等有关资料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外字[1995]16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不能独立核算和单独管理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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