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关于《通知》第七条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鉴于房屋磨损程度无法具体量化,我省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以使用时间为标准,凡是建成后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二、关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按省人民政府(1995)第22号令发布的《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即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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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五部委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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