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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08-29  关注量:111  喜欢(13)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是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第一个系统的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如何对专用发票的印制、仓储、运输、发售、缴销,以及票款结算,帐目核算等实施管理的内容,同时还统一了有关的表、单、帐、册,明确了各级国税机关相应的职责。它标志着我国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在科学化和规范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为了有效地贯彻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充实发票管理人员,把专用发票管理真正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认真抓好。要把贯彻执行《办法》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办法》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今后凡用于专用发票管理的交通、通讯、警卫等工具以及保管发票设施方面支出,由各级发票管理部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在发票管理费中列支,所购物资设备按省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把非发票管理支出列入发票管理费中。

  三、发票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由省局研定后通知各地执行。

  四、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销售工作的发票管理簿格式,省局研制后另文下发执行。

  五、《办法》中涉及的附件一、二、三、四、十等五种表、单、簿由省局集中印制,按印制价格收取工本费。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于1996年9月底前书面上报使用计划,以便省局组织印制供应使用。

  《办法》中涉及的其他附件,由各地、州、市国税局依样印制供应使用。

  六、各地、州、市国税局必须按季与省局结清已售专用发票票款,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已销专用发票票款经银行汇交省局。逾期不汇交的,省局将从下拨经费中扣抵。

  地、州、市级以下国税机关专用发票票款结交方式和时间,由各地、州、市国税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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