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12号)规定,现将使用“云南省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证”(格式附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省与省之间的协作关系,凡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到省外从事施工作业的经营证,由省地税局审核填发,并编号管理。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跨地、州、市从事施工作业的经营证,由所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填发,并编号管理。
三、建筑安装企业在地、州、市内跨市、县从事施工作业的经营证,由所在县、市地税局审核填发,并编号管理。
四、请各级地税机关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和管理,严防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
五、各地按规定格式负责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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