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12-07  关注量:769  喜欢(606)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205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服从和服务于开放,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工作自19 97年1月1日起,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授权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

  对尚未成立涉外分局的个别地、州、市,由所得税科或税政科设专人专职负责办理。

  税务登记证件由各地直接向省局涉外税务管理处领领取。各地涉外分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上报本地区税务登记户数统计表(格式附后)。

  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国税系统颁发税务登访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 996]110号)规定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每套65元;《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每套65元;上述两证遗失补发每套75元收取。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后,需向省局上缴工本费每户2 5元,作为省局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订购证件的工本费。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各地涉外分局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在各地、州、市局征管科票管部门领用,并按要求向各地征管科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各地涉外分局原在省局涉外处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结帐的部分,按半年一次向省局涉外处结算工本费,直至结清为止。省局涉外处现存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移交省局征管处。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关于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财政法规有关处罚问题请示的复函

4、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5、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