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7-03-04  关注量:130  喜欢(53)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现就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独立核算的省级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按税法规定,依法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企业缴纳所得税,一律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在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自行改变纳税地点,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除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外,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原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纳所得税的省级企业、事业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名单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300号)的规定执行。同时,要规范税收缴款书的填写,对预算级次栏应明确填写“省级”字样。

  以上请遵照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4、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5、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