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一、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属于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云南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省计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待上报国务院批转后执行),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免二减三”执行期满后的次年2月底前,将其在后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审核,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收到企业报送资料审核后,在3月31日前上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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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9、10月金税工程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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