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同意,我省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可按总收入2%的比例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可按总收入0.5%的比例向下属农村信用社摊提管理费(1999年度摊提情况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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