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同意,我省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可按总收入2%的比例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可按总收入0.5%的比例向下属农村信用社摊提管理费(1999年度摊提情况见附件)。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对84mm硬条翻盖精品“钓鱼台”牌卷烟试销计税价格的批复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