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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02-25  关注量:673  喜欢(35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力度,更有效防范偷漏税行为,推进以票管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将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旅店业。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定额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在云南省从事饮食业、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所需发票均使用定额发票;从事饮食业的使用“云南省饮食业定额发票”,从事旅店业的使用“云南省旅店业定额发票”。

  二、新版定额发票使用后,原“云南省饮食业定额发票”,仍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三、请将新版定额发票计划用量及原“云南省饮食业定额发票”库存数一并报省局征管处。

  四、使用云南省定额发票后,对于查帐计征的纳税户,其帐面营业额大于发票开填营业额的,以帐面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帐面营业额小于发票开填营业额的,以发票开填营业额为依据,适用定期定额纳税人所实行的办法计征。

  五、对于定期定额纳税人纳税额的核定,原则上为半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营情况,并对申报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定期定额纳税人应按县级地方税务局核定的营业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凡每月用票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以用票营业额为基础上浮一定百分比为其计税依据,具体上浮比例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各地要加强定额发票销售、使用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五百元、壹仟元版的大面额定额发票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八、定额发票是新票种,扩大使用范围,纳税人有一个适应过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定额发票使用的宣传工作,做好发票填开、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工作。

  九、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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